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合同管理辦法
(洪體校發[2017]17號,2017年4月25日)
第一條 為減少因合同簽訂、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,有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,包括南昌市體育運動學校、南昌市少年兒童體育學校、洪城學校。
第三條 學校在履行職責、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,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,訂立合同、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(以下統稱合同),適用本辦法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,主要包括下列類型:
(一)國有資產的建設、養護、出租、承包、買賣合同;
(二)政府采購合同;
(三)我校委托的科研、咨詢合同;
(四)我校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;
(五)我校借款合同;
(六)其他合同。
第五條 簽訂合同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,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、起草、履行等事宜。
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:
(一)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、評估,提供初步意見;
(二)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、資信、履約能力;
(三)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,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;
(四)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;
(五)負責合同履行,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;
(六)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、調解、仲裁、訴訟等活動;
(七)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、變更、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,并負責按規定整理、移交。
第七條 訂立合同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平、誠實信用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。
第八條 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市場調查。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,應當進行市場調查,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,并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,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,報送學校領導審定并簽署意見。
(二)資信調查。對潛在的簽約對象,應當對其注冊登記情況、股權結構、經營業績、管理水平、財務狀況、行業聲譽、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,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學校領導審查。
(三)談判。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,應由學校領導和具有相應技術、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。
(四)擬定合同文本。應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,做到標的明確、內容齊全、條款完備、責任明確、用語規范嚴密。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,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。
(五)合法性審查。合同在正式簽約前,應當交由學校法律顧問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,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,不得簽訂合同。
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采用書面審查方式,送審部門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負責。送審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: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;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;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。
第十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、合同登記、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,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
(一)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;
(二)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;
(三)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;
(四)履行期限、地點和方式;
(五)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;
(六)合同變更、解除及終止的條件;
(七)合同爭議解決方式;
(八)生效條件、訂立日期。
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時,禁止有下列行為:
(一)以欺詐、脅迫、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;
(二)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范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;
(三)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;
(四)利用合同違法發包、分包、轉包,牟取非法利益的;
(五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規定,直接或間接以學校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;
(六)其他違反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。
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:
(一)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、資質、信用、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;
(二)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,優先選擇南昌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,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;
(三)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,并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,如:遇到國家政策、法律變化、本地規劃調整、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,難以履約的,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;
(四)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,應當做好保密工作。
第十四條 學校法律顧問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法制審核:
(一)合同主體的資格、資質及履約能力;
(二)合同內容的合法性、合理性;
(三)合同文本的規范性;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